剛看完電影版HERO。

要用一句話來形容得話:
『心情變得很有層次』會是我現在想說的。

『被告在判決之前,是清白的;
找到徹底的證據是檢察官的責任...』蒲生律師。
(SORRY~記性不好,內文大致上是這樣。)

找到徹底的毫無瑕疵的證據,
是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吧?!我想...

隨著劇情的推進,
我的心情開始和前幾天串連。

在整個案件裡,
每個人都做著對的事;

被告有權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
原告有權瞭解判決過程;
檢察官致力於找到徹底有罪的證據;
而被告律師則全力保護當事人免於刑責...
(這麼敘述應該沒錯吧?!)

我想起幾天前,
坐在Starbucks裡,
法務室主管再三向我確認:
『他真的不是愛慕你嗎?』
『有沒有任何可能就是愛慕你?』
『有沒有任何跡象察覺他是愛慕你的?』

當時的心情並不是一句『很難接受』可以形容的。

我被告知假使”是”得話,
對方將能夠保住工作;
假使”不是”,
革職將是唯一處分。

在這之前先被告知對方太太是個單純的孩子,
且已經同意先給對方一次自省的機會...

我很想說:『我很肯定他是藉職務之便欺負人。』
而最後,
我只說了:『我從不認為對方有愛慕之意。』
手上握有的證據能證明他的確在車上吃我豆腐,
但是,
我不是對方,
即使我抗議一百次,
也很難證明對方不是愛慕。

在那時候,
我其實能勉強體諒這是約談必須的一環。
但是因為曾經修過法學緒論,
知道條文是可以被多方面詮釋的,
以外行人的觀感,
有很大一部份覺得是一種”操弄”。

有這樣的認知,
讓我在約談之前更覺不安,
不知道在約談過程中是否會被扭曲事實或者否決事實,
這樣的心情重重的壓迫著我提出申訴的勇氣,
重得透不過氣。
甚至一度猶豫是否該有所保留。

會談開始前五分鐘,
光點老師適時的來電給我很大很大的安定效果。
她特地告訴我:『不要害怕,要敞開心胸的敘述。』


也許一整個事件下來很多人會以為對於這樣的驚嚇所產生的反應有點小題大作,
但我現在卻是很深刻的以一個”受害者”的心情在看這部電影,
在回顧整個判決過程。

場景回到法庭上,
蒲生律師說:『到過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犯案。』
我受到很大很大的衝擊。

眼見並不能為憑,
即使所有人一面倒的認定對方是個罪大惡極的壞蛋,
他還是擁有應有的權利及清白的身份。
因為證據不足。

這是司法對每個人最基本的且應有的保障。
但是在法庭上,
有多少因為罪證不足而被釋放的壞蛋,
就有多少因為舉證不足而被枉判的冤大頭。

這也是我當初內心最害怕最掙扎之處。
即是自認為證據再充足,
律師團再堅強,
要是對方請來刁鑽善於操弄條文的人作靠山,
還是有敗訴的風險。
這是法律令人害怕的地方。

壞人洋洋得意的離開,
好人氣憤抑鬱,
電視上不是常常這樣演?!

電影裡的松本小姐的心情剎時和坐在電影院的我的心情有了某種程度上的連結。
忍痛聆聽判決的過程與等待結果。

即使我現在的恐懼轉為另一種形式存在,
開始蒐集防身器具,
這依舊是忍痛等到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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